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贝贝)网络购物方便快捷,但“图文不符”“夸大宣传”“虚假进口”等陷阱也层出不穷。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武陵源法院以一起真实的网购纠纷案例,为您揭开虚假宣传的法律代价,教您守好“钱袋子”。

案情回顾:
冲着“俄罗斯进口”下单,收到的却是……2025年4月,消费者成某在某网购平台刷到一家店铺,商品页面醒目标注着“俄罗斯原装男士用品”。想着是进口好货,成某果断下单,支付了558.60元。然而收货后,成某傻眼了:包装上没有任何进口标识、产品实为普通压片糖果、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成某立即联系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却被一再推诿。无奈之下,成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店铺线上完成退货退款、线下赔偿成某3300元。
法官说法:
虚假宣传,不是“道个歉”就能了事,本案虽以和解结案,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每一位消费者和经营者警惕。
焦点一:这是不是“欺诈”?答案:是。
商家宣称“俄罗斯原装”,实际交付的却是国产普通食品,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商家最终赔偿3300元,已超过法定三倍标准(558.6×3=1675.8元),体现了经营者积极担责的态度,值得肯定。
焦点二:吃了不舒服,能按食品安全索赔吗?
如果查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面临“退一赔十”。成某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症状,虽然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但已触发食品安全领域的严格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就是“退一赔十”。
法官提示:
在食品安全纠纷中,举证责任往往在经营者一方。如果经营者无法证明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支招:网购遇坑,记住这“三步走”

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别慌,按步骤来:

特别提醒:网购贵重商品、进口商品、保健食品时,务必多留一个心眼——查看店铺资质、用户评价、商品标签,别被“高大上”的广告词冲昏头脑。
责编: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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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